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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案件办理指南

时间:2018-07-06 08:29来源:bet365网址搜索器 作者:未检处 点击:

一、人民检察院查办未成年人案件范围

最高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不宜分案办理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案件以及开展相关诉讼监督、帮教救助、犯罪预防等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本指引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适用本指引。

第五条【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案件】本指引所称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案件,是指由成年人实施、未成年人是被害人的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规定的犯罪以及其他章节规定的实际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危险驾驶(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抢劫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向未成年人传授犯罪方法(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刑法第三百零一条)、非法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出卖血液(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强迫、引诱、教唆、欺骗、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淫秽表演(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等犯罪案件。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五编  特别程序

第二百六十六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第二百六十七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二百七十条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二百七十三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第二百七十五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二百七十六条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按照本法的其他规定进行。

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诉讼权利义务(审查起诉阶段)

(一)诉讼权利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亲友都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2.你有权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如果没有委托,办案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免费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

3.你认为办案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果被羁押,你有权为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5.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你有权要求对其解除强制措施。

6.对办案人员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你有权提出控告。

7.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你有权到场,并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你也享有以下权利:

1)向办案机关提供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2)讯问前,可以在办案人员陪同下会见未成年人,了解其健康状况、是否告知权利义务、合法权益是否被侵害等情况;

3)向未成年人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并告知其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

4)对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有针对性地进行提醒教育;

5)发现办案机关存在诱供、逼供或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可以当场提意见,也可以在笔录上载明自己的意见,并向办案机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6)阅读讯问笔录或者要求向你宣读讯问笔录;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8.如果有涉及案件或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关情况的证据,你有权及时向承办案件的办案人员提供。

9.你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

    10你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申请。申请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二)诉讼义务

1.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时,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2.检察机关通知你在讯问时到场的,你应当携带能够证实自己身份的证件,准时到场。到场后,你应当随同办案人员进入讯问场所,并遵守讯问场所的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办案人员正常的讯问活动或者诱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不实供述。违反前述规定的,你将被立即带离讯问场所,并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3.不得利用参与诉讼的机会,隐匿、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述规定的,你将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4.你应当配合检察机关做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工作。

5.你应当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案情或者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四、未检办案流程图










 

 

 

 

(责任编辑:李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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